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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租赁转让相关税务规定

远望港机2010-4-23 13:00:12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起重机租赁〈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起重机租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区分融资起重机械租赁与经营起重机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起重机租赁,应认定为融资起重机租赁:在起重机租赁期届满时,起重机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起重机租赁》规定,在一项起重机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起重机租赁,则可称为融资起重机租赁。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租赁期满后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属于融资起重机租赁行为。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无论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起重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对有经营资质的融资起重机租赁企业从事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按照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起重机租赁业务,应区分两种情况,起重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销售行为,以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征收增值税;起重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认定为起重机租赁行为,以租金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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